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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重点监察的通知

矿安甘〔2024〕27号


日期:2024-06-04 17:19 来源: 浏览次数:3279 视力保护色: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甘肃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紧扣安全生产“五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管控重大风险,着力整治突出隐患。通过治本攻坚重点监察,全面开展全系统各环节执法检查,摸清安全风险和隐患底数,督促煤矿深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提升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加强风险防控和灾害超前治理,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监察对象

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时间安排

20246月至10月底。

四、主要内容

治本攻坚重点监察要紧盯《意见》《条例》《硬措施》的贯彻落实,围绕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素质提升、采矿秩序规范、重大隐患清零、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科技支撑、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覆盖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油气)、冲击地压、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瓦斯抽采、石门揭煤、煤仓清理、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爆破作业、大件运输、搬家倒面等关键环节,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检查表》逐一开展全系统各环节检查执法。

(一)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自查自改情况

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一规程五细则”等安全标准规范,按照《意见》《硬措施》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是否做到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并如实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煤矿上级公司是否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整改。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本企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方案是否与实际紧密结合,是否明确具体目标,是否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列出攻坚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工作目标。

(二)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情况

煤矿及其上 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否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是否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是否强化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三)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情况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是否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实现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五职”矿长是否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无证、假证自查自改。

2. 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是否制定完善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业人员是否熟知避灾路线、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应急处置相关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强化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完善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联络人员、撤离程序等;矿长是否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并制作牌板,在调度室醒目位置悬挂;是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

(四)推进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和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情况

1. 提升依法依规生产建设意识。是否开展《意见》《条例》《硬措施》宣贯学习;是否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开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学习;是否制定方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推进矿山安全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是否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所列的十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否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建立台账并要求主要负责人签字落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复查整改销号,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是否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五)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情况

1. 深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成果运用。是否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灾害防治等级,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是否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是否根据灾害情况制定并实施防治措施。

2. 推进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是否存在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是否存在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

3. 推进科技支撑和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否按照《矿山地面建筑设施安全防护要求》和《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强化吊篮等地面“三堂一舍” (澡堂、食堂、会堂和宿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是否开展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全员自救器使用培训,及时淘汰不符合标准的自救器,入井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熟练地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实现30秒内盲戴;是否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是否按照《关于深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是否制定落实智能化建设的任务清单、时间表、线路图;是否及时在国家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和更新智能化建设相关数据。

(六)加快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严格规范煤矿外包队伍管理。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所列的十七种违法违规外包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是否予以清退;发包单位是否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承包单位是否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派出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2. 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水平;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开展日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煤矿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自查,上级公司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中央在甘、省属中大型煤矿是否积极申报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五、组织方式

全省煤矿治本攻坚重点监察由甘肃局牵头,会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根据煤矿井型规模和灾害程度可聘请专家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执法,各监察执法处根据专业要求合理配备监察执法力量。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开展自查,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制定自查方案,明确内容、目标,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全覆盖现场检查执法。由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会同相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执法计划对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三)甘肃局组织督导检查。甘肃局局领导结合分片联系指导、业务处室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和重点监察进展情况随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治本攻坚重点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治本攻坚重点监察工作。

  长:祁   甘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武晓平  甘肃局二级巡视员

  员:刘有为  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

吕清海  甘肃局监察执法一处处长

陶孟涛  甘肃局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刘有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治本攻坚重点监察相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治本攻坚重点监察与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外包工程专项整治、“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防治、隐蔽治灾因素普查和汛期水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及煤矿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

(三)强化问题处置。加强对治本攻坚重点监察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到重来。对煤矿自查和治本攻坚重点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抓好整改落实,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并跟踪督导。

(四)严格执法检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重点监察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坚持“逢查必核”,重点查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证书造假的,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置;要坚持“逢查必考”,以考试成绩检验培训质量,各检查组针对不同岗位随机制作考卷进行抽考,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立即调整岗位;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专家管理。各检查组根据需要可聘请煤矿安全技术专家参与检查,在异地监管部门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差旅费用情况下,也可安排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对聘请专家要严格审核和管理,根据检查矿井的灾害特点和安全保障程度择优选择专家团队。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同一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检查本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专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以及违反相关纪律的专家,立即取消其检查资格,并向所在单位发函说明情况。

(六)用好执法成果。要逐矿编制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各监察执法处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煤矿上级公司进行通报,并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定期总结报告。各监察执法处要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和进行分析总结,每月28日前将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月度总结(包括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工作措施、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执法统计表》(附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监察工作结束后,各监察执法处要形成总结报告,于202411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检查表》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联系人:朱光祖,电话0931-8834519

 

附件: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执法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4530

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检查表(井工煤矿).docx

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检查表(露天煤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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