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2023年9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黄锦生局长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提升辖区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近年来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多发势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机电运输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时间
本次专项监察从2023年10月10日开始,12月25日结束。分两个阶段:10月10日至10月15日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10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监管监察执法阶段。各煤矿企业要对照专项监察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自查自改工作结束后,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
二、监察范围及开展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步全覆盖执法检查的方式开展,甘肃局开展督导检查。
(一)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监管煤矿同步开展全覆盖检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市级监管煤矿同步开展全覆盖检查。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全省煤矿同步开展抽查。
(二)甘肃局结合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分片联系指导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三、监察重点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矿机电运输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监察。
(一)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台账、技术档案、维修记录等是否齐全;机电运输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是否有效;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采掘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
(二)矿井供电管理方面。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符合要求;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放瓦斯泵及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机房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以及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是否按要求定期填绘;井下变、配电和机电设备硐室、移动配电点的构筑是否符合要求;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防爆型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标准。
(三)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方面。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罐笼绞车、带式输送机、架空人车、无轨胶轮车等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或检验合格,是否存在消减检修计划、缩减检修时间、压缩检修程序等违规行为,设备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斜巷人车、架空人车、无极绳绞车、架线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操作证驾驶;井下使用的胶带、风筒、电缆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
(四)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方面。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大型固定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检测检验,技术性能测定周期及测试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及周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用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有效,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五)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及大件运输方面。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及大件运输等重点工程是否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是否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对大件的绑扎、固定以及运输流程和线路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到的所有绞车、电机车、钢丝绳、连接装置等否经过计算校验和检测检验合格;供电线路以及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吊装硐室和装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轨道铺设、轨道轨型、运输巷两帮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三违”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测风和有害气体检查;所有岗位是否进行现场交接班,各岗位跟班人员是否保证跟班时间、跟班质量及落实责任等。
(六)智能化矿井建设方面。煤矿企业是否按甘肃省安委办印发的《甘肃省推动安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转型指导意见》(甘安办发〔2021〕13号)要求,积极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是否将智能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由董事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亲自抓;是否成立专门领导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做好工作保障,加快组织推进;是否制定、落实智能化建设的任务清单、时间表、线路图;是否在及时在国家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和更新智能化建设相关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习近平总书记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各级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当前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对标对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找差距找不足,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分兵把守、增兵把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四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效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统筹协调推进。专项监察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及煤矿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有机结合,各监察组要深入排查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并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监察执法,进一步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用好明察暗访、异地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机电运输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严格问题处置。加强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到重来。对矿山企业自查和专项监察发现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处置,并抓好整改落实,并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企业自查未查出,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要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严格落实“逢查必考”制度,重点对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等人员进行现场抽考,对抽考不合格,要倒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五职”矿长配备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的,该停产的停产,该整改的整改。同时,要加强自救器使用培训的监督检查,监管监察人员及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开展全员自救器使用培训,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将自救器的使用作为必查项和重点检查内容,对每处煤矿现场实操抽查不少于5人次,确保每位入井人员能够正确熟练地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实现30秒内盲戴。
(五)用好检查成果。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并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煤矿企业要全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工作,并将智能化矿山建设基本情况,特别是智能化采掘工作面、机器人开发应用、先进经验等成果及未来3-5年中长期规划,形成总结报告(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10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将加盖公章的报告PDF版及word文档报送至甘肃局(联系人:朱光祖,邮箱号码:1084735714@qq.com)。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