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会商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有效管控重大灾害风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会商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相关要求,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监察,督促辖区煤矿切实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2024年1月至6月。
三、检查对象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四、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重点监察煤矿开展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普查情况,落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一)水害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等,是否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是否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是否查明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开采范围,是否将井田内及周边所有钻孔都标注在相关图纸上、并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是否建立完善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是否查明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是否查明煤矿内主要褶曲形态,是否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是否查明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影响煤矿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是否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是否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是否查清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和地裂缝分布、地表及边坡防排水设施等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等;对雨季与非雨季、雨前与雨后、有层间水与无层间水的普查治理,是否实行动态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瓦斯灾害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查明煤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老巷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是否查明煤矿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涌出的影响,初步查明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是否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瓦斯含量、压力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煤矿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编制瓦斯地质图;是否对煤矿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掌握矿区及矿井瓦斯富集区,并按规定测定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三)火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是否查明矿井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是否查明井下自然发火情况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并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四)冲击地压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查明高应力集中区域、未知煤(岩)层结构突变、地质构造、开采扰动(顶板来压和工作面“见方”)和情况不明煤柱(孤岛煤柱、在上覆煤柱下方及在下伏煤柱上方进行采掘、开采区域遗留采空区、空巷、残留煤柱)等可能导致冲击地压发生的隐蔽致灾因素;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是否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采取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措施开展冲击地压灾害综合防治。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五、组织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全覆盖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甘肃局组织对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随机督导检查。
(一)煤矿企业自查。即日起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开展自查,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制定自查方案,明确内容、目标,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属地监管部门。
(二)全覆盖现场监管监察。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监管煤矿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市级监管煤矿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对全省生产建设煤矿开展现场监察。
(三)甘肃局组织督导检查。甘肃局局领导结合分片联系指导、业务处室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和专项监察进展情况随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四)及时报送总结。每月底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总结专项监察进展情况,同时填写《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监察统计表》(详见附件),于下月10日前将专项监察总结及统计表(电子版)报送至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人:赵廷安,联系电话:0931-8834519)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责任、时限和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专项监察。
(二)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各煤矿上级公司要组织对所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自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严格执法检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精准严格执法,对开展普查不具体、灾害治理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对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并跟踪整改,严防违规冒险作业酿成事故。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监察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4年1月2日
附件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监察统计表
煤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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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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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报告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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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致灾因素 | 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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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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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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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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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 顶底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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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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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治理 工程量 | 物探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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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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