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白银、武威、平凉、庆阳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吸取陕西新泰煤矿“8・21”、黑龙江双阳煤矿“11・28”、河南平煤十二矿“1・12”、安徽谢桥煤矿“3・11”等瓦斯事故教训,推动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及有效管控瓦斯重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瓦斯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结合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24年4月至6月。
二、监察对象
全省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三、专项监察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煤矿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开展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治煤与瓦斯(CO2)突出工作情况。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爆破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CO2)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行为。
(四)防突工作情况。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完善并落实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钻孔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是否能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六)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七)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八)复合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有瓦斯(CO2、油气)、冲击地压、水害等多灾害耦合叠加矿井,是否按规定制定综合防治各类灾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按照防治措施进行灾害治理;是否推进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稳定性、安全性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经过安全论证、检验和鉴定,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是否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四、组织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全覆盖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甘肃局组织对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随机督导检查。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全省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全面开展自查,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制定自查方案,明确内容、目标,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全覆盖现场监管监察。各相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直接监管的煤与瓦斯(CO2)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执法计划对辖区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开展现场监察。
(三)甘肃局组织督导检查。甘肃局局领导结合分片联系指导、业务处室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和专项监察进展情况随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督促落实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和瓦斯治理措施,推动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专项监察。
(二)协调统筹推进。专项监察要与监察执法计划有机结合,与推进落实两办《意见》、“硬措施”、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宣贯《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各类执法检查,执法文书及时上传执法系统。各执法处要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认真分析总结。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要指定专人收集整理资料和进行分析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分析,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人:王红卫,联系电话:0931-8239228)。
请相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