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正文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甘肃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

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2-05 16:43 来源: 浏览次数:6148 视力保护色: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兰州、陇东监察分局,中央在甘和省属煤矿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深刻汲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排查的通知》(甘应急矿山〔2020〕144号)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方案》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甘肃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为了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要求,针对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动向,2021年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至少开展一次覆盖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等重大灾害,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的监察执法。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到”和“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20212月至11月。分两个阶段, 2月份煤矿自查自改阶段;3-11月份监察实施阶段(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适当调整)。

三、监察对象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四、主要内容

(一)煤矿自查内容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附件《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开展自查自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监察主要内容

1.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煤矿是否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4号)安排部署;是否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煤矿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及全国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是否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否按照《甘肃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甘煤监监一〔202055号)进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防控;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2.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3.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4.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6.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7.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三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等相关规定接入;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工作;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是否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测”和“控制”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并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8.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建立“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评价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远距离供电供液(距离采煤工作面大于500米);在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或超前支护巷道、煤层钻孔解危施工地点,是否安设视频监控;是否建立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明确规定掘进巷道和采煤工作面最大日进尺、班进尺,平均日进尺和班进尺,并严格审批执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是否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制定或者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大力推进冲击地压矿井智能化建设,到2022底是否能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危险区域、高危岗位少人(无人)作业。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10.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1.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2.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3.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4.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开展火工品专项整治。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领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随意放炮、超量放炮、放炮诱发突出、冲击等违法违规行为。

15.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6.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7.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五、组织方式

煤矿全系统各环节监察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根据煤矿井型规模和灾害程度聘请专家组成3个监察组开展监察,各监察分局根据专业要求合理配备监察执法力量。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分组及区域详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

  长:陈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黄登岳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

张成智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

王守国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局长

苟小兵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陇东监察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黄登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系统各环节监察相关工作。(联系人:朱光祖,电话0931-8834519,邮箱:1084735714@qq.com)。

(二)协调统筹推进。全系统各环节监察要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有机结合,各监察组要深入排查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并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监察执法,进一步推动各地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用好明查暗访、预防性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取得实效。

(三)强化风险研判。要落实好《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甘肃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甘煤监监一〔202055号),用好信息化监控手段,综合分析煤矿的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安全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现状和风险,找准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为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夯实基础。

(四)突出精准监察。要落实好《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各监察组开展现场检查前,充分利用信息化数据对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开展精准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并严格执行;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制度措施制定和制度措施落实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井上和井下相结合;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挥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等系统数据联网作用,提高执法效能。要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开展精准执法,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五)严格依法处置。全系统各环节监察中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未形成自查自改报告的,或者自查自改方案不细化、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置;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消除;重大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同类问题重复出现等“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煤矿企业,一律依法依规给予上限处罚并要追根溯源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综合用好约谈、曝光、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整改销号,确保整改到位。各监察分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六)用好执法成果。各监察组要逐矿编制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各监察分局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

(七)定期总结报告。各监察分局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和进行分析总结,每月2日前将上个月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工作措施、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附件(附件2和附件3)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活动结束后,要形成全面总结报告,于202112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容纠错】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分享到:

上一篇: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20年辖区煤矿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21年第1号)

相关信息
· 非煤矿山灾害防控要点 2025-10-21
·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国际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5-10-10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2025-09-02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8-14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察的通知 2025-07-01

主办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0931-8885857)   技术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网站识别码:bm34180002    备案编号:陇ICP备2023000399号

 甘公网安备:62010202001048号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IE7.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