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兰州、陇东监察分局,中央在甘和省属各煤矿企业:
现将《甘肃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此通知发至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辖各煤矿。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0日
甘肃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
预判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源头管控,做好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含隐患,下同)预判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要求,结合甘肃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甘肃省在册煤矿(包括上级公司,下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
第三条 重大风险分析预判工作应纳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安全风险预判内容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三)重大灾害治理方面。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未开采保护层;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未查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突出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方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六)建设项目方面。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组织施工。建设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矿井没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没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统。改扩建和技改煤矿违规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施工。
(七)淘汰退出煤矿方面。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没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没有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
(八)其他方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第五条 安全风险预判防控要求
(一)煤矿要严格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煤矿安全风险预判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积极配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每季度末按要求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报告煤矿下季度(或下年度)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项目进展、淘汰退出等方面的情况和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排查情况。
(二)市级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对所监管煤矿每季度末对下季度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第四季度分析研判煤矿下年度的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结果要及时报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分析研判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煤矿各类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相关情况、以往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查清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情况。
(四)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每季度进行会商分析,形成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时告知有关煤矿企业和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六条 分析预判结果的处置
(一)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进行会商,对全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发出预警,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通知相关煤矿和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二)市级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所监管煤矿要根据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煤矿建立防控方案,进行重点管控。同时,建立健全“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执法计划,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方案,对煤矿管控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跟踪检查,发现煤矿对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整改消除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实施处理处罚,并实行闭环管理,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成销号。地方政府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
(三)煤矿对发出预警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制定防控方案,进行有效管控,并及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处置情况。
(四)市级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认真吸取省内外典型煤矿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查找辖区煤矿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动态调整风险清单、隐患问题清单,不断提高分析预判工作的针对性。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市级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煤矿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煤矿进行重点检查,督促煤矿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根据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抽查监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
(三)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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