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2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附件1)要求,加快打通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采集、传输、共享渠道,推进煤矿各类安全感知数据“应联尽联”,不断完善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工作,现就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联网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前,需完成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相关工作。
二、数据联网种类
本次涉及到的煤矿联网采集数据种类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瓦斯监控感知数据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1部分:安全监控》(MT/T1201.1-2023)(附件2)规定,整合瓦斯抽采和瓦斯监测数据,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温度,管道阀门状态,抽采管路流量、温度、压力、瓦斯浓度、抽采累积量等,以及甲烷传感器名称、编码、安装位置、监测值、报警阈值、状态等4大类14类数据。该数据采集瓦斯等级为高瓦斯及突出煤矿。
(二)重要设备监控系统感知数据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2部分:重要设备》(MT/T1201.2-2023)(附件3)规定,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矿用设备基本信息数据、矿用设备安标数据、矿用禁止/淘汰设备数据、矿用设备检测检验数据、煤矿重要设备监控数据等5类数据;其中煤矿重要设备监控数据中包括主要通风机监控数据、主排水监控数据、立井提升监控数据、斜井提升监控数据、空气压缩机监控数据等5类设备监控数据为必采必传数据,主运皮带、绞车、架空乘人装置、供电系统、车辆设备等监控数据为具有此类数据且具备条件的煤矿应采集上传数据。该数据先行采集中央及省管井工开采煤矿。
(三)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附件5)规定,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8类数据;其中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等监测数据为必采必传数据,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监测数据为具有此类数据且具备条件的煤矿应采集上传数据。该数据采集全部正常生产建设井工开采煤矿。
(四)煤矿冲击地压监测系统感知数据
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5部分:冲击地压》(MT/T1201.2-2023)(附件6)规定,数据接入内容主要包括矿井基础信息数据、工作面矿压监测数据、巷道矿压监测数据、微震监测数据、地音监测数据、电磁辐射数据、钻屑法检测数据、采掘进度监测数据等8类数据。该数据采集冲击地压煤矿。
(五)煤矿火灾监测感知数据
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1部分:安全监控》(MT/T1201.1-2023)(附件2)规定,采集与火灾有关的有害气体监测数据,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烯、乙炔等气体成分变化以及温度、烟雾等传感器数据。该数据采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感知数据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119号)规定,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表面变形、视频图像、内部变形、应力、地下水、爆破振动、降雨量等7类数据;其中表面变形和视频图像等监测数据为必采必传数据。该数据采集全部正常生产建设露天开采煤矿。
(七)煤矿工业视频感知数据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6部分:工业视频》(MT/T1201.6-2023)(附件7)规定,数据接入内容主要包括摄像头基本信息、工业视频数据等数据。其中井工矿主要包括井口(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调度室、井下爆破器材库、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煤仓、带式输送机机头、机电硐室、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主要通风机房、永久避难硐室、提升机房、紧急避险设施、中央变电所、煤矿地面工业广场等场所工业视频数据,露天矿主要包括调度室、采坑、主要出入口、主要交叉路口等场所的工业视频数据。该数据采集全部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前期采集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具体各类数据采集煤矿名单详见附件14,上传接入要求详见附件1—13。
三、数据联网要求
(一)煤矿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实现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功能,于2024年4月30日前,具备生成满足标准要求数据的条件,达到系统采集数据联网的相关要求。
(二)煤矿应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MT/T 1201-2023)及《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MT/T 1202-2023)各部分标准,结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 号)附件中《煤矿感知数据采集规范(试行)》及相关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要求,规范编制数据上传软件。
(三)数据采集原则上按照系统独立采集。系统感知数据已开发完成上传软件的,煤矿企业应及时与甘肃局联系人或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对接,及时采集上传。甘肃局将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定期汇总数据接入情况,2024年6月底前未完成相应系统数据采集联网的煤矿企业,应当对无法联网的原因进行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以正式文件报甘肃局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四)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各自所属煤矿联网数据采集相关工作,甘肃局与以上集团公司实现联网,采集相关数据信息。
(五)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通知》(矿安综〔2023〕6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119号)要求,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及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感知数据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联网并进行监测预警。该2项数据采集联网尚未完成的煤矿,请迅速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上述数据采集联网工作,对短期内无法完成的煤矿,请各监察执法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监察执法处协调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工作,安排专人配合,及时推进督促所驻区域内煤矿企业完成联网工作。各监察执法处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系人,于2024年4月2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二)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推进完善各系统功能,抓紧落实数据采集联网的基础条件,确保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按标准、按期限实现联网接入。
(三)各煤矿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规范联网并实时上传电子数据,对上传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请各煤矿企业高度重视。各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联网工作,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业务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矿端各系统对应厂家的对接工作。请各煤矿填写《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信息表》(附件15),于2024年4月12日前发送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
(四)本项目技术服务单位为合肥帧讯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到煤矿开展调研、采集等技术服务工作,请煤矿企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相关附件可在甘肃局政府网站政策文件栏目下载。数据采集联网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甘肃局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甘肃局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联系人:张珺;
联系电话:0931-8834375,18693118976;
电子邮箱:gsmjkjc@126.com。
合肥帧讯公司联系人:胡晓清;
联系电话:15705607478(微信同号)。
附件:
1.《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
2.《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1部分:安全监控》(MT/T 1201.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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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2部分:重要设备》(MT/T 120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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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3部分:井下人员位置》(MT/T 1201.3-2023);;
5.《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 120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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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5部分:冲击地压》(MT/T 120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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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6部分:工业视频》(MT/T 1201.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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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1部分:总体要求》(MT/T 120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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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2部分:服务集》(MT/T 1202.2-2023);;
10.《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3部分:设备发现与连接》(MT/T 1202.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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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4部分:信息安全》(MT/T 1202.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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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5部分:报文规范》(MT/T 1202.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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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煤矿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第6部分:配置要求》(MT/T 1202.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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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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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数据联网信息表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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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