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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

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抽采

达标)”专项监察的通知


日期:2025-06-30 11:23 来源: 浏览次数:57 视力保护色:

兰州、白银、武威、平凉、庆阳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有效防范遏制煤矿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工作部署,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2025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煤矿“一通三防(抽采达标)”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矿井“一通三防”机构和专业队伍健全,人员素质和能力满足实际需要;通风系统不断完善、稳定、可靠,瓦斯防治能力大幅提升,综合防灭火和防尘措施执行到位,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煤矿系统性风险大幅降低,煤矿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事故、矿井零死亡”目标。

二、监察时间

20257月至9月。

三、监察对象

全省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四、专项监察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煤矿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开展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以及防治煤与瓦斯(CO2)突出、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等情况。

(一)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矿井是否有负责瓦斯抽采的机构;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以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防突工、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矿井,是否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各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矿井是否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通风安全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开展通风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

(二)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是否实行独立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是否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区段回风石门是否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矿井风量计算是否合理,采掘工作面是否按配风计划进行风量配备。主通风机安装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进行性能检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是否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是否按规定实现双风机“三专”供电,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是否按规定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甲烷电闭锁功能试验,每天是否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风桥、风窗、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瓦斯防治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4项措施,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等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定瓦斯检查计划,配齐瓦斯检测装备,严格瓦斯检查。是否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矿井采掘部署是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要求的是否采取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瓦斯参数测定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对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临界值、工作面预测方法、指标及临界值、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及范围、钻孔有效抽采半径等技术参数进行考察;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测定各水平、采区、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坚固性系数、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以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按规定填绘在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上。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是否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防突工作情况。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是否根据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是否编制采区、采掘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设计并经上级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在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是否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程序、钻孔布置、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开展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验证(预测)指标、方法及临界值是否符合要求,钻孔布置和超前距是否符合规定。工作面防突措施的选取与控制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落实;工作面采掘作业时是否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揭煤作业程序和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是否实施“一钻一视频”监控,是否对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封孔、验收全过程采用视频监控,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是否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逃生、救援演习。

()抽采达标评判情况。煤矿是否建立并落实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制定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采取区域预抽措施时是否做到人工计量与自动计量比对,采掘作业前是否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

()瓦斯地质情况。煤矿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查明石门揭煤区域、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定期下发地质预测预报单;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煤层地质异常探测工作。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是否探明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地质构造、采空区等情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时,是否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防止误穿(揭)突出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是否按照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是否开展地质测量工作,按规定编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八)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制定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违规在可能连通火区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井下动火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是否有违规动火作业情形;电缆、输送带、风筒等入井前,是否抽样进行阻燃性试验,阻燃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井下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带式输送机堆煤、跑偏保护及烟雾传感器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井下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制度,发爆器“钥匙”是否由瓦检员或安检员管理。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是否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九)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煤矿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及时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传感器安设地点、报警、断电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高瓦斯、煤与瓦斯(CO2)突出矿井是否使用全量程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处是否安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信号是否传送至矿调度中心24小时实时监测。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使用是否正常,是否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的,是否按规定立即处置,是否严格执行“两停一撤六查”(即: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压实、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五、组织方式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全覆盖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甘肃局组织对专项监察开展情况随机督导检查。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全省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全面开展自查,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制定自查方案,明确内容、目标,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全覆盖现场监察。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执法计划对辖区所有煤与瓦斯(CO2)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开展现场监察。甘肃局局领导结合分片联系指导、业务处室结合具体工作安排和专项监察进展情况随机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督促落实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和瓦斯治理措施,推动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专项监察。

(二)协调统筹推进。专项监察要与监察执法计划有机结合,与推进落实两办《意见》、“硬措施”、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各类执法检查,执法文书及时上传执法系统。要采用明查暗访、预防性监察、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察取得实效。

(三)认真分析总结。专项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要指定专人收集整理资料和进行分析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针对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分析,提出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电子版),于1015日前报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人:杨胜宇,联系电话:0931-8834175)。

请相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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