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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硬措施  啃下硬骨头

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永鑫


日期:2024-05-01 18:41 来源: 浏览次数:2685 视力保护色:

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重特大事故严重冲击安全底线,冲击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必须严密防范、坚决遏制。针对当前矿山安全领域“外伤”“内伤”皆重,“天灾”“人祸”叠加,“短板”“弱项”凸显和事故多发频发的异常严峻复杂的形势,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的硬措施》,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八条硬措施”坚持问题导向,下硬手解决安全管理责任不实这个最大隐患,化解问题隐患底数不清这个最大风险,消除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个最大危害,破解灾害治理效果不佳这个最大瓶颈,弥补从业人员素质不强这个最大短板,清理审批许可把关不严这个最大制约,强化督查政府权威不高这个最大弱项,治疗同类事故重蹈覆辙这个最大顽疾,与两办《意见》24项重要举措既一脉相承、一体贯通,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又直面问题、突出重点,当前与长远同兼顾。

甘肃是为数不多的煤炭开发规模增长型省份之一,安全压力伴随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日趋严重,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与油气共采等罕见灾害逐渐露头,超深井、超大规模开采带来的地压、地热、岩爆、提升装备等问题日趋突出,多种灾害耦合叠加、孪生积聚。面对风险挑战,甘肃局坚决以硬态度落实硬措施,以硬执行确保硬安全,为黄陇能源基地更大规模开发探路,为全省矿山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护航,彰显国家监察的担当作为。

矿山安全事故可防可控,防的工作再被动也是主动、出了问题再主动也是被动,只有推动辖区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万无一失”的严密工作防止“一失万无”的严重后果,硬措施才能变为依法规范办矿的“铁制度”,才能转化为矿山安全发展的“软实力”,才能保障矿山从业人员的“真幸福”

一要坚持前构体系,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要在压实市县党委政府责任上找准点,全面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推动防范化解区域性、周期性、系统性、结构性、市场性和不确定性风险。要在靠实部门监管责任上强推动,杜绝以保供为由放松安全监管,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对违法行为“放一马”。要在严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加大压,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领导带班、干部值班、队长跟班、班长盯班、相关人员遇到险情时有权撤人的联动机制。

二要坚持前瞻治理,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实施源头治理,引导推动地方政府提高矿山安全准入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矿山复工复产验收,避免规划、设计、建设上的先天缺陷。实施超前治理,推动老矿、小矿集中地区的县区政府牵头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建设透明地质、透明矿山、透明矿区。实施系统治理,鼓励矿山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新工艺,充分发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瓦斯防治3个研究中心作用,强化重大灾害耦合叠加防治研究,借策借智攻关破障。

三要坚持前置防线,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质量。督促矿山企业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推广应用岗位风险“明白卡”,解决“想不到、看不到、管不住”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动态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盯住看似“不起眼”的小角落、貌似“没问题”的小隐患,“过筛子”式排查,不留死角盲区。坚持逢查必考,培育安全文化,以文化人、以文聚力、以文兴安。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少人”,持续开展“一优三减”。推动互联网、大数据、5G等与矿山生产建设深度融合,向科技要安全,向装备要安全、向信息化要安全。

四要坚持前端控制,提升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效能。要精准研判,要求分片分矿联系督导监察人员定期逐矿井、逐系统、逐头面剖析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管控、早处置。要精准管控,紧盯灾害严重、隐患突出、事故多发、不放心不托底的矿井,紧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紧盯动火作业、爆破施工、搬家倒面、煤仓清理、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不间断执法巡查。要精准监察,用好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推进非煤矿山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借助视频监控对井下作业全过程监督和全流程管控,运用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真查问题,查真问题。要精准打击,对存在“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行为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行刑衔接”等措施,确保打在痛处、打在关键、打出成效。

五要坚持前期处置,提升矿山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督促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定期开展针对各种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演练,井上、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能画出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图。指导市县政府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物资储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对自救器配备和实际佩戴使用情况常态抽查,发现配备自救器不能正常使用、没有配备自救器入井作业或入井作业人员不能在30秒内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的,一律立即责令停止作业、重新培训。

六要坚持前车之鉴,提升事故查处警示震慑效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起到“查处一矿、警示一片,传导压力、震慑一方”的效果。始终保持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高压态势,对瞒报事故单位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一律联合惩戒,对参与瞒报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深化事故警示教育,对长期存在的问题隐患、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从理念、责任、制度、作风等方面查找深层次原因,从管理、装备、素质、系统等方面整改提升,决不让同样的事故反复重演,决不让血的教训再用鲜血来验证。

(转载自《中国煤炭报》42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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