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义川、马 军、马 瑞、王 东、王永昶、王光文、王守国、王红卫、王纪红、王 君、王奋琴、王炜罡、王 勃、王 琪、王潇涓、王颜军、亓 轩、尹 超、艾保庆、卢丽雄、白初衡、边 昌、吕清海、朱光组、朱岩锋、刘有为、刘庆雷、刘远超、刘松林、刘 凯、刘 润、祁 砖、李世龙、李平义、李生根、李西珍、李军伟、李彦鹏、李晓旋、李盛博、李 瑞、李 鹏、李新军、杨文亮、杨胜宇、杨 勇、谷国立、邹泽隆、宋志强、张玉通、张亚民、张 伟、张进胜、张良坤、张灵星、张国强、张 彦、张 珺、张 谞、张 琮、张 超、陈圣广、陈存建、陈 冰、陈纪兵、陈雪莹、邵仲麟、郑文熠、郑洪华、赵永鑫、赵继光、赵 鹏、赵懿稑、胡彦君、贺文涛、柴世清、党慧萍、徐军生、高文权、高 亮、高彦栋、郭兴林、郭金典、陶孟涛、黄登岳、韩卫鹏、褚玉艳、蔺亚章、樊 炜 三、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二)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相应承担监管责任。 (五)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完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进一步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强化监管执法,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五、程序 (一)行政检查类。 检查审批——检查通知——回避申请决定——检查记录——现场处理。 (二)行政处罚类。 立案——调查——审核——呈报——集体讨论——告知——陈述、申辩——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强制执行催告——强制执行申请。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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