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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关于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甘〔2024〕25号


日期:2024-05-15 12:12 来源: 浏览次数:2036 视力保护色: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实施,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规范煤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加快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强化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肃查处煤矿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外包工程(含煤矿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

三、整治重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煤矿外包工程指:利用外部的资源为煤矿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允许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承包给各类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整体托管。

除上述情况外,重点整治下列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一)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或者将煤矿整体托管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托管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托管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托管煤矿承托方再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是承托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五)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六)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七)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八)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九)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十)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露天煤矿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和个人的,以及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将土岩采装、运输、排弃中的任一过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施工的;

(十一)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十二)煤矿委托方技术交底不清的;

(十三)煤矿承托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对其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或者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十四)煤矿承托方新入职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煤矿委托方未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的;

(十六)煤矿承托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未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530日前完成)

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外包工程的煤矿企业(含整体托管及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承包工程,以下同)对本企业外包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

(二)专项检查阶段(630日前完成)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辖区煤矿开展自查自改的同时,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逐矿开展专项检查。对专项整治期间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730日前完成)

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结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开展抽查,重点抽查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落实情况,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监督整改情况;甘肃局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分片联系指导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各有关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制定自查自改方案,深入排查外包工程存在的问题,同时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所列的十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并逐条整改,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辖区煤矿开展自查自改的同时,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逐矿开展全覆盖检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要压紧压实执法处长和带队负责人责任,结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辖区有包工程的煤矿开展抽查,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二)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托管未采取整体托管方式、违规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包转包,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或者通过承包合同条款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承包单位无施工资质或者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等重大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煤矿企业自查出重大问题,主动报告并停产停建整改的,一律减免处罚。

(三)用好专项整治成果。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煤矿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信息报送,推动形成一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成果。各相关煤矿企业531日前将《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清单》(附件)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甘肃局各监察执法处于8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甘肃局(联系人:朱光祖,联系电话:0931-8834519)。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清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458


附件

煤矿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企业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煤矿名称

 

所属上级公司名称

 

违法违规外包行为情况

 

整顿措施

 

落实情况

整改  负责人

 

备注




1.





2.





……








1.





2.





……








1.





2.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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