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通知》(矿安综〔2023〕6号)要求,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害风险,切实推进全省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网采集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前,需完成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数据上传相关工作。
二、联网数据种类
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规定,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需接入数据种类主要包括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8类数据;其中降水量、涌水量、排水量、长观孔水位(水压)等监测数据为必采必传数据,地表水、地标岩移、疏(放)水、微震等监测数据为具有此类数据且具备条件的煤矿应采集上传数据。具体各类数据上传接入要求详见附件2。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6月)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各煤矿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时间节点、联络人等,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所辖煤矿企业。
(二)联网准备阶段(2023年7月-8月)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各煤矿企业督促对所辖煤矿企业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条件进行摸排。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有关要求,安设或优化已有系统,满足接入数据分类要求,并组织编写上传软件,做好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准备工作。
各监察执法处应及时汇总所驻区域内煤矿企业联网条件准备情况,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企业,由各监察执法处、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落实接入条件。
(三)接入实施阶段(2023年9月—10月)
各煤矿企业按照《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规定将联网数据接入至甘肃局,由承担甘肃局数据联网的技术单位对煤矿企业接入数据进行审核处理,完成甘肃局数据接入整合工作,并按要求同步进行上传国家局的对接测试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监察执法处高度重视本次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推进督促所驻区域内煤矿企业完成联网工作。各监察执法处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网工作具体联系人,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二)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联网工作,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具体业务人员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网工作所需相关信息,填写《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信息表》(附件3),于2023年6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所在区域驻地监察执法处,各驻地监察执法处汇总后于2023年7月7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三)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前期摸底调研及系统安设优化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水害防治联网工作计划,计划制定过程中要优先完成区域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联网工作。联网工作计划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驻地监察执法处,并抄报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
(四)承担甘肃局数据联网的有关技术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工作,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
(五)对数据接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按期整改后完成数据接入;对无法接入的煤矿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告无法接入的原因,对存在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未按规定对矿井水害微震数据监测必采必传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相关附件可在甘肃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联网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联系人:张珺;联系电话:0931-8834375,18693118976;电子邮箱:gsmjkjc@126.com。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推进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的通知》(矿安综〔2023〕6号)
2.《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
3.《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信息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3年6月20日
附件2:《煤矿感知数据接入规范第4部分:水害防治》(MT/T1201.4-2023)
附件3:《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