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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

重点监察的通知


日期:2023-06-06 09:04 来源: 浏览次数:4186 视力保护色: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严密管控煤矿安全重大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省应急厅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的部署,结合甘肃局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扎实开展全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通过综合整治、专项整治、大起底大排查、重点监察等工作,全面摸清安全风险和隐患底数,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切实提高煤矿风险防控和重大灾害治理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监察对象

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一级煤矿企业。

三、时间安排

20236月至11月份。

四、主要内容

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要紧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要覆盖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一通三防”、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的监察执法。着力解决“看不到、想不到、查不到”和“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等问题。

(一)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情况。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一规程四细则”等安全标准规范,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开展自查自改;是否做到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是否坚持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是否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并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煤矿上级公司是否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否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是否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并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是否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

(三)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自查自纠情况。是否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是否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是否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是否及时追责问责,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

(四)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情况。是否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开展1次以学习“一规程四细则”等安全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培训结束后是否组织开展1次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考试结果是否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是否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五)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是否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是否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是否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

(六)专项排查整治情况。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情况。是否结合灾害特点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是否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跑车坠罐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是否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露天煤矿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点作业,边坡角、台阶高度和安全平台不符合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是否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是否深刻吸取新井煤业“222坍塌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采掘接续专项整治情况。是否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可采期、经营指标等情况,全面排查采(剥)掘接续情况;是否存在“三量”失衡、采(剥)掘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采(剥)掘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等突出问题;是否对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5.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情况。是否结合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1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是否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是否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6.井工煤矿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情况。是否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1次全面摸底排查;是否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是否严格执行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是否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是否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

7.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有外包工程的煤矿是否组织开展1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是否予以清退。

8.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做好普查成果运用;是否查清查实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含大面积悬顶)、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等,并制定落实治理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是否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9.顶板管理专项整治情况。是否按照规程强化顶板监测和维护;是否落实炮采工作面、锚杆支护巷道、架棚巷道等3个顶板管理规定;是否编制相应的技术防治措施,有效防范冒顶坍塌事故。

10.劳动组织专项整治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是否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禁止大班次作业;灾害严重煤矿是否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达到限员要求。

11.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情况。是否按照《甘肃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安全培训;是否存在不培训、假培训,培训不到位,考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制定自考方案,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并形成报告。

五、组织方式

全省煤矿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由甘肃局牵头,会同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根据煤矿井型规模和灾害程度聘请专家组成3个监察组以异地交流执法的形式开展检查,各监察执法处根据专业要求合理配备监察执法力量。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分组及区域详见附件1(可根据监察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工作。

  长:祁   甘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员:刘有为  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

吕清海  甘肃局监察执法一处负责人

薛恒强  甘肃局监察执法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局煤矿安全监察处,刘有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相关工作。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与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和顶板管理、露天煤矿边坡管理、冲击地压防治等专项监察及煤矿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有机结合,同时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各监察组要围绕重点监察主要内容,对照《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检查表》,井工煤矿聚焦13个方面、465项内容,露天煤矿聚焦16个方面、326项内容,逐一开展检查。要深入排查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

(三)强化问题处置。加强对煤矿综合整治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到重来。对矿山企业自查和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抓好整改落实,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

(四)严格执法检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重点监察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专家管理。各监察组要对聘请专家严格审核和管理,根据检查矿井的灾害特点和安全保障程度择优选择专家团队。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同一集团公司的专家,不得检查本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专家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以及违反相关纪律的专家,立即取消其检查资格,并向所在单位发函说明情况。

(六)加强帮扶指导。坚持重点监察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煤矿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加强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七)用好执法成果。要逐矿编制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各监察执法处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煤矿上级公司进行通报,并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定期总结报告。各监察执法处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资料和进行分析总结,每月18日前将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进展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主要工作措施、好的经验做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附件(附件2和附件3)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于202311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检查表》可在甘肃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朱光祖,电话0931-8834519

 

附件:1.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分组及区域.doc

      2.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执法统计表.doc

      3.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重大隐患明细表.doc

      4.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检查表(井工煤矿).docx 

               5.全系统各环节重点监察检查表(露天煤矿).docx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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