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
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的通知
矿安甘〔2023〕23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远程监察相关工作,及时掌握煤矿安全动态,提升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远程监察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22号)要求,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办公室关于提升煤矿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效能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通知》和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是远程动态监测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超前分析研判和管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把运用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监察纳入日常监察执法范畴,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倾向性、苗头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管控。要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指导现场监察,实现精准监察,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压实远程监察工作责任
建立分矿联系、分级负责、分片督导、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天候在线的预警信息监测工作机制,健全“预警—处置—核查—反馈”的风险处置闭环管理机制;按照“人人参与、层层把关,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反应迅速、处置精准”的原则,筑牢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四道防线”。
(一)执法处监察人员通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关注辖区内煤矿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人员定位系统报警、系统联网传输等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督促煤矿企业处置;煤矿安全监察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日常监测、异常数据分析研判和紧急情况处置指导等工作,发现紧急情况立即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统计中心值班人员发现预警系统报警信息后,进行异常数据的初步分析研判,存疑情况立即报告中心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带班人员带班期间应通过监测预警系统跟踪关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动态,至少对两处煤矿开展远程巡查,认真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局领导班子成员应组织有关处室加强对联系督导片区内煤矿异常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分析研判,运用大数据发现联系督导片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及时跟踪督导超限报警处置情况。
(二)统计中心负责预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功能完善(含实现安全风险分级分类智能化报警)、运行维护等技术支撑工作,持续加强预警系统使用和运行维护。
三、明确远程监察内容,实现报警信息闭环管控
(一)远程监察主要内容
1.查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含移动端APP):
(1)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一氧化碳、风速、粉尘、局扇开停等传感器设置数量、超限报警值设定情况,甲烷、一氧化碳等浓度曲线、异常报警情况。
(2)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人数、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情况,是否超定员及其他异常情况。
(3)煤矿对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处理措施)等情况。
2.通过甘肃局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查看运行及异常信息处置情况
(1)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工业视频联网和运行情况。
(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设置数量、超限报警值设定情况,甲烷、一氧化碳等浓度曲线、异常报警情况,人员求救、限制区域有人等异常情况。
(3)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人数、矿领导带班下井、瓦检员和安检员等重要指标情况,是否超定员及其他异常情况。
(4)视频监控系统:非法生产建设情况;摄像机节点断线、图像模糊或者定格、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位置及角度等。
(5)煤矿对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原因分析、处理措施)等情况。
(二)实现报警信息闭环管控
1.要按照“逢报警、必处置”原则,对预警系统中的每一条报警信息快速作出响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推送报警信息等有效方式,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处置措施、查明报警原因、反馈处置情况,确保所有报警信息均实现闭环管控。对超限报警、断电报警、馈电异常、传感器断线、数据突变等报警信息,应当督促煤矿企业1小时之内反馈处置情况;对其他报警信息,应当督促煤矿企业4小时之内反馈处置情况。
2.带班领导要组织对当班报警信息和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等应当紧急采取停电撤人处置措施的,要第一时间调度了解处置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处置情况或者经研判认为反馈的报警原因、处置措施存疑的,值班人员应当及时将报警信息推送给相关执法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执法处要安排监察员跟踪督促处置。
3.事故调查处负责分析总结,每月开展一次风险研判,并提出管控措施和工作建议;每季度通过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超限报警情况超前预判防控重大风险,并向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各煤矿企业进行通报。
四、紧盯预警系统提示,确保重大风险现场核查
全体监察人员在线查看发现或者接到预警系统报警提示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风险时,除应及时调度煤矿企业核查处置情况外,局带班领导应当组织分析研判,认为须到煤矿企业现场核查处置的,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煤矿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H4≥1.5%,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CH4≥3%,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CO≥24ppm,且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CH4浓度突然升高0.2%及以上或者CO浓度突然升高10ppm及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5分钟。
(二)人员定位系统:隐瞒下井人数;严重超定员下井;极端天气情况下或者矿井停电停风未按规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三)视频监控系统:非法生产建设;摄像机节点断线、图像模糊或者定格、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位置及角度等异常情况。
(四)系统数据不正常上传,一天内断线超过1小时。
(五)矿井停电停风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六)经研判认为应当启动现场核查的其他预警信息。
五、强化执法处置,坚持远程监察与现场执法相结合
对重大安全风险现场核查处置时,应当按照“逢核查、必执法”原则,开展现场精准执法,重点对是否查明超限预警原因、是否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治本措施,以及各类联网监测预警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进行核查和延伸检查。对瓦斯超限作业威胁不按规定撤人、隐瞒下井人数、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报警原因及处置措施填报弄虚作假、同类问题隐患“屡查屡犯”等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人为破坏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上传数据造假、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等行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每月汇总梳理预警系统报警信息处置和重大安全风险核查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辖区煤矿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根本性安全风险,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煤矿上级公司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