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华亭煤业集团新柏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华亭煤业集团新柏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安装风筒传感器等违法违规案举行了公开裁定。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生产部负责人,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华亭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煤矿负责人,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2名监察员,陇东监察分局4名监察员,华亭煤业集团新柏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10余人参加了公开裁定。 公开裁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裁定小组综合公开裁定意见做出裁定结果。2020年6月14日至17日,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华亭煤业集团新柏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矿井3511上顺槽密闭前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该用风地点及回风流中无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风筒末端未安装风筒传感器;2.经抽查,2020年3月22-25日,矿井在4502工作面上顺槽施工探放水钻孔时,现场施工人员中有4人未持煤矿探放水作业特种操作证;3.地面6kV变电所供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副井绞车房等双回路高压电缆只做了一回路泄漏和耐压试验;4.井下770中央变电所2020年6月14日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只做照明综保的跳闸试验,其他低压选择性漏电保护未做试验;5.副暗斜井人车运行时,834车场处(甩车场)挡车门未保持常开状态;6.矿井采用自动化综放新技术、新设备,未对矿领导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综采队秦小军未参加该培训进入现场作业。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并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拟对华亭煤业集团新柏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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