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应急矿山〔2022〕80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应急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矿山企业紧急避险工作,有效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强化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停产撤人应急处置
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按照“宁跑十次空、不放一次松”的要求,在发生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二)汛期气象预报为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或强雷电、强风暴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危及安全的。
(三)气象洪水预警信号为橙色预警信号(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及以上等级预警,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倒灌溃水的。
(四)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的橙色预警及以上等级预警。
(五)依据中国地震台网发布周边地域发生地震,震感明显,震级震源不明,余震不断的。
(六)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体积浓度达到1.5%或硫化氢体积浓度达6.6ppm或一氧化碳体积浓度达24ppm或氧气体积浓度低于2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严重,不能正常运行时;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异常增大时。
(七)地下矿山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时。
(八)地下矿山发生明火且现场火势不能控制时;井工煤矿出现自然发火征兆的。
(九)地下矿山有透水征兆时;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的。
(十)地下矿山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时。
(十一)地下矿山发生岩爆等严重地压征兆时。
(十二)地下矿山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提升、通风、排水系统等安全设备正常运行时。
(十三)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发现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十四)地下矿山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
(十五)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和排土场出现滑坡征兆时。
(十六)露天矿山采场出现盲炮或发现爆破作业异常时。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
(十八)各级、各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紧急情况,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
二、强化停产撤人制度落实
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制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明晰调度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灾害时必须采取先停产撤人再报告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并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在调度室、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在险情未排除之前,不得恢复作业。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协调联动
各级矿山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矿山企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未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以及未签署并公示授权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水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及时向辖区矿山发送安全预警信息。要加强值班值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产生重大险情的矿山,要持续跟踪自然灾害影响情况,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预警解除。
请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县区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