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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20”瓦斯(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6-29 09:04 来源: 浏览次数:38175 视力保护色:

20222202111分,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城煤矿)地面副井环形车场22#检查井地下管沟内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0.87万元。

事故发生后,赤城煤矿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以下简称甘肃局)、平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甘肃局牵头,会同平凉市应急管理局、平凉市公安局、平凉市总工会(委托崇信县总工会)等部门依法成立了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平凉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分析论证、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类别,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4月,地处陕、甘、宁交汇处的甘肃平凉地区华亭市、崇信县境内。矿区煤田总面积134平方公里,地质储量34亿吨,核定生产能力2040万吨/年,公司现有10处生产矿井。

(二)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1.矿井基本情况

赤城煤矿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投资并管理的生产矿井,位于甘肃省崇信县黄花乡水磨村,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属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开采的煤5-2层为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开拓方式为斜井开拓,采煤工艺为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正常。采掘地点有1502-1采煤工作面、1502-2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1502-2运输顺槽胶带机机头硐室掘进工作面。

2.矿井注氮防灭火情况

矿井注氮地点有1501工作面采空区(于2021517日因煤层自燃发火封闭)及1502-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由地面注氮机房敷设一趟注氮管路,经22#检查井进入地下管沟,沿地下管沟至回风斜井,通往井下注氮地点。为增加注氮量,在地面工业广场增设液氮汽化扩散塔,其管路与注氮机房地面制氮管路在22#检查井口处并接,采取地面注氮机和液氮罐车交替注入方式向井下采空区注氮。

3.矿井三证一照情况

矿井“三证一照”齐全有效。

证照名称

证照号

有效期

采矿许可证

C6200002015031120137514

2035-03-19

安全生产许可证

MK安许证字〔2021YJ0008X

2024-12-28

工商营业执照

91620823MA71AR7J91

2024-08-23

矿长安全资格证

620403197407207416(霍天佑)

2023-12-23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概况

赤城煤矿现有领导9名,五职矿长齐全,设有9个职能科室,6个基层区队。现有在册职工675,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1人,特种作业人员137人。

矿井成立了由27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科现有工作人员20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2名,科员1人,井下安全检查员11名,检身员5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有驻矿安监处处长1名。

5.事故发生前矿井状态

事故发生前,矿井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井下防灭火主要采取对封闭的1501工作面采空区和正在开采的1502-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连续注氮作业。当班值班矿领导为总工程师高利军,井下带班矿领导为副经理任禄红。

(三)事故地点概况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调取视频监控,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地点位于赤城煤矿地面副井环形车场22#检查井地下管沟内(往回风斜井方向段)。

22#检查井井口为圆形,直径700mm,因地下管沟内管路通过检查井与地面管路相连,井盖无法关闭,处于常开状态;井深1.83m,井底地下管沟呈矩形,宽950mm、高930mm,至回风斜井方向10m后宽1010mm、高990mm,地下管沟至回风斜井尽头为沙袋墙,从井底至沙袋墙长29.1m,坡度0°,沙袋墙地面对应回风斜井内防爆门位置。地下管沟顶、底及两帮均采用水泥砌筑支护良好,经18#检查井与矿井主地下管沟相连。

22#检查井地下管沟内有一趟注氮管路(直径180mm)距底板400mm、距右帮205mm,水平向前经过地下管沟尽头沙袋墙后向上弯曲进入回风斜井内,注氮管路经检查井分别与液氮汽化扩散塔、地面制氮管路(直径108mm)相连;液氮汽化扩散塔与液氮槽车相连,地面制氮管路与制氮机房相连。

(四)制度措施制定情况

1.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5条规定“调度管理部门对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是零星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管理部门对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生产技术业务主管部门对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是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部门。”

该规范附件1《零星工程界定项目清单》第7项“洗选系统及地面”中列有“进入窨井、地下管沟等封闭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

2.赤城煤矿《注氮、灌浆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注氮管路由通灭队安装、维修、维护,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通灭队每天必须安排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单岗作业,检查管沟、受限空间等管路前,必须先采取通风处理,然后由瓦检员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情况立即关闭制氮设备并上报矿调度室安排处理。”

二、事故经过、救援、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2202030分,赤城煤矿通灭队值班队长张华元主持召开夜班班前会,跟班队长任世荣、管道工张鑫等12人参加了班前会。会上安排了当班井下工作任务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当班主要任务是1502-1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施工灌浆钻孔、回收旧管路、工作面注浆和检查瓦斯等工作。213分,张华元接中班瓦检员电话汇报井下1501工作面运输顺槽密闭内外压差较小,需要检查注氮管路,接完电话后张华元安排管道工张鑫检查注氮管路。2111分(事故后调取视频监控显示),张鑫携带矿灯独自一人步行至地面副井环形车场22#检查井口,没有携带气体检测仪器,没有采取通风措施,脱下棉衣放在注氮管路上立即进入检查井内。

2245分,调度室与副井口检身站核对入井人员时发现张鑫未入井,遂通知张华元寻找。2327分,张华元在地面工业广场22#检查井口发现棉衣,上前查看发现张鑫侧卧在检查井底地下管沟内,头朝向检查井,脚朝向回风斜井方向,距检查井底约0.8m

(二)抢险救援过程

张华元发现张鑫后立即呼叫其无反应,随即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检查井地下管沟内施救。多次拉拽未能扶起张鑫,打电话通知通灭队党支部书记杨明带人前来救援。2340分,杨明带领4名职工赶到事故现场,共同将张鑫从检查井内救出,立即对其实施了急救措施。

2344分,张华元向矿调度室汇报了事故,调度室立即向值班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次日017分,张鑫被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急救,050分左右到达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报告情况

根据调查取证、调取视频监控等资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2202111分。

事故发生后,值班调度员于2202347分向矿井主要负责人霍天佑进行了电话报告,赤城煤矿于221126分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于152分向崇信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自矿井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到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报告事故间隔1小时39分,向崇信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间隔2小时5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属于迟报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多次组织对22#检查井内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浓度进行实测,由于氧气浓度低于12%,现场勘察人员无法进入事故现场。至225日由救护队员在检查井内地下管沟4.5m处安设了一台氧气传感器连续监测,显示氧气浓度最大值20.2%,最小值18.6%227日事故调查组现场勘察时,在回风斜井内靠近防爆门底板注氮管路根部附近发现七个直径42mm钻孔连通地下管沟与回风斜井,利用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吸风作用对22#检查井地下管沟进行通风。根据现场施工痕迹并调取视频监控、调查取证确认其中五个钻孔为事故发生后,由矿方擅自安排人员于222-24日夜班施工。现场勘察人员将22#检查井内氧气传感器移至井底向回风斜井15m处,并将回风斜井内与地下管沟相通的新施工五个钻孔进行封堵后,氧气传感器连续监测7小时,显示氧气浓度最大值13.2%,最小值3.1%

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后矿方擅自组织在回风斜井施工通风钻孔,改变事故现场气体环境,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掩盖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五)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

对于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析现场救援经过,综合评价认为:应急响应基本迅速,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存在个人盲目冒险施救行为,所幸未造成事故扩大。

(六)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赤城煤矿与遇难职工家属积极协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了经济赔偿和抚恤金,已签订善后处理协议,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类别

(一)直接原因

管道工张鑫在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的情况下,违章独自进入通风不良的地下管沟内检查注氮管路,缺氧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当班布置检查注氮管路任务时违章指挥安排一人单岗作业,致使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检查地下管沟内注氮管路前未采取通风处理,未对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进行检测。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没有排查发现并治理22#检查井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在处于常开状态的检查井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地面有限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缺失,不执行《注氮、灌浆管理制度》,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未检查发现人员进入检查井地下管沟作业的违章行为。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存在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组织通灭队职工学习《煤矿零星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对进入窨井、地下管沟等封闭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理流程不清楚不掌握。发现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存在盲目冒险施救行为。法治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事故类别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结合尸检报告意见,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瓦斯(窒息)事故。

(四)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和查阅资料,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鑫,通灭队管道工。在未通风、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入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遇难,免予追究责任。

2.张华元,中共预备党员,通灭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当班值班队长。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在常开的检查井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执行《注氮、灌浆管理制度》,事故当班违章指挥安排单岗检查注氮管路,未及时发现管道工违章进入地下管沟作业;事故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盲目冒险施救,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①]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6000元的罚款。

3.  明,中共党员,通灭队党支部书记。本队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学习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对进入窨井、地下管沟等封闭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理流程不清楚不掌握,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③]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5000元的罚款。

4.崇立国,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直接管理矿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执行《注氮、灌浆管理制度》不到位,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事故发生后盲目听从安排带领人员在回风斜井内施工通风钻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8000元的罚款。

5.王平平,中共党员,安全检查科科长,负责监督矿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地面有限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缺失,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没有检查发现常开的检查井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6000元的罚款。

6.刘晓宏,中共党员,调度室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矿井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对地面零星工程管控不到位,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没有发现常开的检查井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6000元的罚款。

7.毛泽辉,中共党员,培训中心主任,负责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应急处置不当,缺乏法治意识,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6000元的罚款。

8.高利军,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当班值班矿领导,主管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值班期间未组织对地面安全生产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未检查发现人员进入检查井地下管沟作业的违章行为,督促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发生事故后擅自组织安排人员在回风斜井内施工通风钻孔,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九)项[④]规定,建议将高利军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⑤]规定,处上年收入的60%的罚款。

9.张学飞,中共党员,安全副经理,主管矿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在事故发生后参与商量在回风斜井内施工通风钻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⑥]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并处上年收入的20%的罚款。

10.  斌,中共党员,经理,主管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地面安全生产系统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落实有限空间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在事故发生后参与商量在回风斜井内施工通风钻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⑦]规定,建议处上年收入的40%的罚款。

11.霍天佑,中共党员,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限空间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地下管沟内存在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上年收入的40%的罚款。

作为赤城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属于迟报事故,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建议将霍天佑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⑧]规定,建议处上年收入的60%的罚款。

综上,建议给予霍天佑记过处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合并处上年收入的100%的罚款。

五、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赤城煤矿“220”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⑨]规定,建议对赤城煤矿处8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赤城煤矿迟报事故、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建议将赤城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属于迟报事故。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⑩]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对赤城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后擅自施工通风钻孔,改变事故现场气体环境,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企图掩盖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调查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赤城煤矿处150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一)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必须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坚决杜绝单岗作业,配齐作业监护人员必备的安全仪器仪表和防护设备设施,作业过程中对危险有害因素做到实时监测,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坚决杜绝盲目冒险施救行为。

(二)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组织对全矿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切实发挥技术管理保障作用,优化改造注氮防灭火系统,从源头上消除通风不良的重大隐患,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严格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压紧压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安全管理漏洞和盲区。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对职工开展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精准培训,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认真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五)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提高职工遵法守法意识,坚决打击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在全公司各煤矿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提高各矿井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华亭煤业集团赤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2·20”事故调查组

                             2022318

 



[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④]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⑩]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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